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2416號
TPEV,106,北小,2416,201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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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41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邵憲源
      郁叡清
被   告 李台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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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