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416號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訴訟代理人 邵憲源 郁叡清被 告 李台華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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