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350號
聲 請 人 趙純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耕牧間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㈠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000000 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㈡確認相對人趙耕牧於 本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所主張對於伊之新臺幣3,500 萬元本 票債權不存在等語。核其法律關係乃須由法院裁判予以創設 、變更、消滅、形成、確認,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 得解決,依其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 駁回本件聲請。又聲請人雖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惟本件既 因不能調解而應予駁回,故無庸命其補繳,併此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