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47號
原 告 廖瑞蓉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優
訴訟代理人 李萬明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張伊萍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梅嘉玲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23室
姜永沐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 月8 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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