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9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張之毓
鄭採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麗香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捌
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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