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2959號
TPEV,105,北簡,12959,2017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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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9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榮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冠宇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中
華民國106年10月1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
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0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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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