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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12860號
TPEV,104,北簡,12860,20171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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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860號
原   告 翠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涂耀疆
被   告 凌韻富
      蘇哲揚
法定代理人 蘇裕賢
被   告 凌叔惠
      凌蜜穗
      凌翠鴻
      凌端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3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柯尊仁」之記載,應更正為「涂耀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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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