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225號
TCBA,106,訴,225,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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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5號
原 告 楊鴻章即全美牙醫診所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陳心敏
 陳依伶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0
6年3月9日勞動法訴字第105002171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6年12月19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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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