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98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守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82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