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97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劉選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宥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437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0,448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0,30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804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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