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974號
原 告 便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世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純鳳即黃思鳳、陳廷軒間請求給付租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47,276元,此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原告便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
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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