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2940號
TCEV,106,中補,2940,201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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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940號
原   告 鑫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宇翔
訴訟代理人 蔡宗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景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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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