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屋押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2935號
TCEV,106,中補,2935,201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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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935號
原   告 洪俊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絹間請求返還租屋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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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