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2900號
TCEV,106,中補,2900,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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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90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仲義來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6,3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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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來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