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2792號
TCEV,106,中補,2792,2017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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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79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賴秀梅
  、張俊儀張如容張俊誠張俊益等人(均為張居源之繼
  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438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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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