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767號
原 告 游進坤
被 告 游清科
游添發
游進福
游敬義
游敬文
游劉阿草
江香
賴健銘
賴健宏
游金泉
游啟明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清科、游添發、游進福、游敬義、游敬文
、游劉阿草、江香、賴健銘、賴健宏、游金泉、游啟明、游
清男(住居所不詳)、游春木(住居所不詳)、臺灣臺中農
田水利會間請求確認補償費領取權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
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
定為之,即起訴狀上未載被告游清男、游春木之住所或居所
,是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游清男、游春木之住居所,並提出
如起訴附表二繼承系統表所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各繼
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坐落臺
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等四筆土地(以下
合稱系爭土地)其上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及其附屬建物(下稱
系爭建物)於臺中市政府辦理第十四期市地重劃區(第二工
區)所核定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動拆除獎勵金新臺幣(下同
)4,332,332元(下稱系爭補償費),除被告臺灣臺中農田
水利會外,於兩造當事人間就系爭補償費各可領取權之訴訟
,是本件之訴訟標價額,應以確認標的即系爭補償費之數額
4,332,332元核定之,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966元,原告
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