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綜合管理服務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2765號
TCEV,106,中補,2765,201711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765號
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訴訟代理人 黃愛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綜合管理服務
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4,3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1/1頁


參考資料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