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2758號
TCEV,106,中補,2758,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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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758號
原   告 鍾建和
被   告 梁桂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桂鳳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000
元(即請求被告拆除之面積6㎡×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
公告土地現值42,000元/㎡=252,000元,併計聲明第二項另請求
給付之36,000元後,合計共288,000元;至原告其餘之請求部分
,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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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