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維修費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2599號
TCEV,106,中補,2599,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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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599號
原   告 陳秋燕即永全富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福遊覽
  車客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87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8,69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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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