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9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德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原保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234,968元(25.54㎡×9,200元/㎡=234,968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
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