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404號
TCEV,106,中簡,404,2017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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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404號
原   告 閥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毅
訴訟代理人 趙婉文
被   告 陳昆麟即圓晟金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蔡金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3日星期五下午3點整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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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閥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