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23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劉永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郁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查報並補正被告郁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如逾期未補正被告訴訟能力欠缺,即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郁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訴。
理 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定 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如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 人合法代理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 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郁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訴訟,其民 事起訴狀所記載被告法頤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孫樹 田,經查,本院依職權查詢告法頤國際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 表,其上記載該公司係一人公司,又其法定代理人孫樹田於 起訴前之105年11月30日業已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可佐。是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被告顯無從為有效訴 訟行為,其訴訟能力已有欠缺,爰命原告於本裁定後5日內 ,應具狀補正被告郁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現任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住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郁田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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