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149號
原 告 世華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文籐
訴訟代理人 王家諭
被 告 李正民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被 告 吳郁靖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賴盈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389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人給付管理費事件,因原告與被告李正 民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 第389號審理中,因該損害賠償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上開民事訴訟終結 ,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爰依原告之聲請,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