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2589號
TCEV,106,中簡,2589,2017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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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589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慧君
被   告 孫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2月7日向訴外人遠東國際 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貸款新台幣(下同 )74萬元,被告並提供車號0000-00車輛設定動產抵押以為 擔保,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101年12月3日起至106年12月3日 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如借款未依約清償時,被告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一次清償全部未到期本金,並應自違約日起就 未償還本金餘額按前開借款利率計算遲延利息,暨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原告於103年11月26日受讓訴 外人遠東銀行之借款債權暨其從屬權利,債權讓與並已依法 通知被告,被告自106年3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貸款本息, 迄今尚積欠本金161,908元及利息、違約金,爰依借貸消費 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對支付命令具狀聲明異議, 陳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暨動產 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移轉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 抵押設定債權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債權讓與登報資料及繳款 明細等件為證;被告雖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惟被告 既未提出具體之抗辯事由並舉證以實其說,所辯洵無可採, 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



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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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