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444號
原 告 詹木貴
被 告 林伶穗
黃義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343號),經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聲明 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 於民國106年9月21日以106年度中補字第2399號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29日合法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 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乙份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