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6年度,2888號
TCEV,106,中小,2888,201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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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2888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張介和
      邱漢欽
被   告 張軒誠
訴訟代理人 張鄭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與訴外人百禾美容坊 簽訂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向百 禾美容坊購買美容課程及產品,約定購物總價為新臺幣(下 同)3萬8000元,被告應自105年12月21日起至106年8月21日 止,分9期給付,於每月21日各給付4,223元,且特約商即百 禾美容坊得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權利及依系爭約定書約定 所得享受之其他權利及利益(含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讓與原 告或其指定之受讓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同意原告代 為管理帳務,不另為書面通知,被告倘未按期繳納,即喪失 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分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且依第6條約 定係自該應繳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另違約金按月計收,延滯第1個月當月 計付違約金5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600元、延 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700元,最高以連續收取3期為限 (合計1800元)。嗣因被告取得上開美容產品及進行美容課 程後,未曾給付上開任何1期分期款項,自105年12月21日起 均未曾依約繳付第1期起之分期款項,是依系爭約定書約定 ,未到期債務共計3萬8000元,應自105年12月21日起視為全 部到期,為此爰依系爭約定書之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其為情感型精神病合併社交恐懼症及躁鬱症患者 ,其係經由網路認識百禾美容坊之員工詠婕,經該員工噓寒 問暖及帶同其做臉後,不斷鼓吹其購買該等美容產品及課程



,方簽訂系爭約定書為分期融資,然經其至該美容坊使用滾 針治療後,臉部出現紅腫,僅為1個月之課程即不敢再行前 往百禾美容坊做臉,原告公司未調查其信用或還款能力即同 意融資,應自行負擔風險,其係網路交友衍生美容消費糾紛 ,係上當受騙而簽訂系爭約定書,並非惡意不付款等語,以 資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伊提出與伊所述相符之系爭約 定書及還款明細資料為證,而被告對其確有簽訂系爭約定 書等情亦為自認,則已堪認原告之主張,核屬真實。(二)至被告雖仍以上情置辯云云;然此則為原告所否認。按當 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是被告自應就其所辯上開有 利事實舉證以明。經查,被告既自承其知悉系爭分期約定 書之內容,且猶仍自行同意簽訂,並已收取美容產品及為 1個月滾針治療之美容課程等情在卷,則堪認被告事後辯 稱其係受騙上當而簽訂系爭約定書云云,已非有據。復以 ,被告自始未能就其係遭誘騙而簽訂系爭約定書等上開所 辯情節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且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亦當 庭表示就上開所述並無相關證據得為提出,被告與百禾美 容坊間亦未提出任何訴訟等情在卷,益徵被告空言辯稱上 情,尚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三)綜上,原告依系爭約定書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積 欠而已視同全部到期之購物款項3萬8000元,及自該應繳 日即105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遲延利息,及共3期之違約金1800元,當屬有據,應予 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約定書之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分期款項共3萬8000元,及自105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15計算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1800元,均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78條 及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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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