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6年度,1881號
TCEV,106,中小,1881,2017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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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1881號
原   告 佳茂地中海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雅茹
訴訟代理人 宋協和
      張政儀
被   告 馬乃文
訴訟代理人 謝柏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一即新臺幣伍佰壹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佳茂地中海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管理 委員會,被告為系爭社區之住戶。被告於民國105 年12月8 日晚間9 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跟隨另一系爭社區住戶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小客車進入系爭社區停車場,惟被告駕駛系爭車輛於 系爭社區車道鐵捲門(下稱系爭鐵捲門)下降時仍強行通過 ,造成系爭鐵捲門嚴重損壞,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 29,415元,業已由原告先行支付,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 置之不理,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 開修復費用29,415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9,4 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7 月5 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請准原告供擔保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否認有跟車情事。系爭車輛係遭系爭鐵捲門 砸到,並非系爭車輛撞系爭鐵捲門。系爭車輛距前車離開車 道僅12秒即進入系爭社區地下車道,並未達系爭鐵捲門設定 之上昇到下降30秒之時間,故系爭鐵捲門下降應係感應不良 造成鐵捲門未到30秒即下降等語,資為抗辯。三、原告主張原告為佳茂地中海社區之管理委員會,被告為系爭 社區之住戶,被告於105 年12月8 日晚間9 時35分許駕駛系 爭車輛進入系爭社區停車場時,系爭車輛與系爭社區車道鐵 捲門發生碰撞,造成系爭鐵捲門嚴重損壞,修復費用共計29



,415元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車輛及系爭鐵捲門照片、錄影 翻拍畫面照片、請款單、光碟、圖文說明等件為證,並為被 告所不爭執,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此部分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
四、原告主張系爭鐵捲門受損乃因被告駕駛系爭車輛跟車,於系 爭鐵捲門下降時仍強行通過所造成,被告具有過失,應依侵 權行為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 開情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為:㈠被告對於本件事故之發生 是否具有過失?㈡原告得否依侵權行為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茲分述如下;
㈠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又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 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91 條之2 前段、第196 條、 第213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91 條之2 前段規 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此係專為 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駕駛人之責任而為舉證責 任倒置之規定,故凡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即 應負賠償責任,由法律推定駕駛人侵害他人之行為係出於過 失。查本件被告駕駛系爭車輛,於上揭時、地,與系爭鐵捲 門發生碰撞,致系爭鐵捲門受損,顯然係被告使用系爭車輛 時侵害系爭鐵捲門所有人之權利而發生,故被告之行為與系 爭鐵捲門受損間,自存有相當因果關係,揆諸上開規定,自 應推定被告前揭碰撞系爭鐵捲門,致系爭鐵捲門受損之行為 係有過失。
㈡查證人鍾年成於本院證述:「(你從事什麼行業?)從事捲 門安裝,從事19年了」、「(佳茂地中海社區的車道捲門是 你負責安裝維護嗎?)不是,是後來這三、四年才負責維修 ,他們是有需要的時候才會通知我維修」、「(系爭社區的 車道鐵捲門上昇及下降情形是否清楚?)清楚,上昇是以遙 控器操控,上昇到頂30秒後會自動下降,鐵捲門的門本身有 防壓裝置,但是被壓到的東西必須是靜止不動才會反彈回去 ,鐵捲門內外都有防壓紅外線感應,紅外線範圍內有東西, 鐵捲門就不會下降」、「(本件原告有無於105 年12月8 日 通知你維修鐵捲門?)有」、「(鐵捲門前後的紅外線感應 如果在有車輛經過的時候,下降的30秒是否會重新起算?) 會。但是指紅外線感應與鐵捲門連動沒有異常的情形」、「 (30秒的重新計算是什麼情形?)所謂30秒重新起算必須是



車子離開鐵捲門內外的紅外線區塊,這些紅外線感應器都沒 有感應到車輛時才會重新計算30秒」、「(後車如果是跟車 ,沒有再按一次遙控器,前車經過鐵捲門30秒下降時,後車 沒有按遙控器經過鐵捲門時,鐵捲門的做動時間為何?)反 應時間大約是2 秒,就是紅外線要先啟動防壓,也就是紅外 線感應到後車的時候,鐵捲門下降的動作會暫停,大約1- 2 秒後鐵捲門才會開始往上昇到頂」等語,足見系爭社區車道 鐵捲門於上昇到頂30秒後即會自動下降,雖系爭鐵捲門前後 設有防壓紅外線感應裝置,但若有後車因前車經過見鐵捲門 已開啟即未使用搖控器再次啟動鐵捲門,縱該紅外線感應裝 置感應到後車,系爭鐵捲門於下降過程暫停後亦仍需約1-2 秒之反應時間始會重新往上升起。
㈢依原告提出之本件事故監視錄影截取畫面及文字說明顯示,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下稱前車)於晚間9 時35分 18秒從系爭社區地下室出車道,晚間9 時35分30秒由車道進 入馬路,晚間9 時35分42秒系爭車輛進入車道,晚間9 時35 分50秒系爭車輛撞及系爭鐵捲門等情,則以前車於9 時35分 18秒即自系爭社區地下室出車道乙節觀之,衡情前車既得駛 出車道,系爭鐵捲門於晚間9 時35分18秒「之前」應即已上 升到頂,而系爭車輛於晚間9 時35分42秒進入系爭社區地下 室車道時,距前車駛出車道之晚間9 時35分18秒既已有24秒 之久,顯見系爭鐵捲門於斯時應已即將下降或正在下降中, 迨至系爭車輛撞及系爭鐵捲門之晚間9 時35分50秒時,系爭 鐵捲門更已距前車自地下室駛出車道達32秒之久,故系爭鐵 捲門當時係屬開始下降狀態,應堪憑認。雖系爭社區鐵捲門 內外設有防壓紅外線感應,但縱感應到原告駕駛之系爭車輛 ,系爭鐵捲門亦需約1-2 秒之反應時間始會重新升起,而以 被告為系爭社區住戶,理應知悉進入系爭地下停車場之方式 ,詎疏未按遙控器使鐵捲門開啟以確保行車安全,致系爭車 輛撞擊下降中的系爭鐵捲門,被告於此自有過失,且被告過 失行為與原告所管理系爭鐵捲門損壞之損失間有相當因果關 係,被告自應就本件事故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至被告 雖抗辯系爭鐵捲門下降應係感應不良造成鐵捲門未到30秒即 下降云云,惟被告就其抗辯該鐵捲門下降感應不良乙節未能 舉證以實其說,參以車輛本有相當之高度,加以車輛行進中 本身亦有速度,導致系爭車輛經過鐵捲門時,前開感應器未 及反應,鐵捲門未及上升即遭被告所有系爭車輛撞及,尚不 違於常情,是被告上開所辯,要非可採。
㈣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所明文規 定。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 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亦得 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9 6 條、第213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然請求賠償 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者,雖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 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即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 本件被告就系爭鐵捲門之毀損具有過失,已如前述,則被告 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原告為修復系爭鐵 捲門,已支付修復費用29,415元,其中零件費用15,915元, 其餘為拆裝工資費用13,500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聯誠精緻 門業有限公司出具之請款單為為證,本院審酌上開單據內容 確為修復系爭鐵捲門所需項目及費用,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 堪信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鐵捲門之必要修復費 用,即屬有據。惟系爭鐵捲門既係以新零件更換遭損壞之舊 零件,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自損害賠償額中予以扣除,茲依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自動門設備之耐用年數為10年,依平均法每年折舊千分之10 0 ,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 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 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 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月計」,而系 爭社區既已成立12年左右,有房屋交易資訊在卷可按,迄至 本件事故發生時,系爭鐵捲門已使用10多年,足見系爭鐵捲 門已超過耐用年限,是系爭鐵捲門修復時所更換零件部分僅 得請求殘價1,447 元【計算式:殘餘價值=取得成本÷(耐 用年數+1 );即殘餘價值=15,915÷(10+1 )=1,447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加計不必折舊之拆裝工資費用 13,500元,系爭鐵捲門回復原狀所必須之費用為14,947元。 故原告得請求金額為14,947元,其餘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 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原告14,9 4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7 月5 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八、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 000 元。另本院就本件訴訟既為兩造互有勝敗之判決,依原 告勝訴比例為百分之51,故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額為510 元 ,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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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