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調字,106年度,215號
CPEV,106,竹東簡調,215,201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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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余憲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理由貳、除戶謄本及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暨陳報鑑價機構就系爭土地之鑑價報告及系爭土地之第一類謄本,以查報聲請人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調解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壹、聲請人訴之聲明請求以分割共有新竹縣○○鄉○○段○○○ ○段000 地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聲請人因分割系爭 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故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 提出足供認定系爭土地交易價額之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 報告、近期買賣成交金額),並以聲請人因分割系爭土地所 受利益即系爭土地交易價額18分之1 計算以查報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調解費,並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文件,如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貳、戶籍謄本部分
一、請提出下列除戶戶謄:
余石養、曾有妹、余阿富余田綢妹、余寧乾、余聲城、余 阿淡、余嘉風、余阿欽、余劉細妹、彭余未妹、余君子、余 一雄、余聲威、余阿明余甘益妹余阿富長女、余錦妹、 余四妹、朱余茶妹、朱錦秀、姜余琳妹、姜石錦姜智誠、 巫姜春梅巫仁和、余有妹、余阿澄、何添妹、余阿錢、余 阿澄長女、余送妹、吳勝文吳阿祥余信忠、余一妹、余 奈妹、黎鴻海、余紹喜、黎紹興、黎雪梅、施立海、余良妹 、余阿煌、謝意妹、余加榮、余劉英妹余聲煥余憲義余梅妹、羅余龍妹、羅清貴
二、請提出下列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余黃對妹高氏米妹、彭煥土、余瑞琴余瑞蓮、田氏李妹 、詹氏娘妹、彭妍蓁張美景子。
參、請提出蔡余完妹於民國22年5 月20日劉阿泉收養、民國39年 10月20日終止收養之證明。
肆、繼承系統表記載姜宜君林吳瑞香之出生年月日有誤,請更 正。
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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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