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06年度,65號
CPEV,106,竹東簡,65,2017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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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6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璧龍  住新竹縣○○鎮○○街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吳建葳  住新竹縣○○鎮○○里0鄰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松林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764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定期 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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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