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林保文
相 對 人 游鳳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 1 節之規定,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再者,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 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 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著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里0鄰市○路0 號( 台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 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