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周慎治
訴訟代理人 陳素鶯律師
被 告 楊錦鳳
楊雅珺
楊錦梨
楊文盛
楊文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楊篤金所遺如附表三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三「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原告周慎治、被告楊錦鳳、楊雅珺、楊錦梨、楊文盛、楊文足各負擔分六分之一。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請求准將兩造之被繼承人楊篤金所遺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 遺產,按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方法為分割。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二、陳述:
㈠兩造之被繼承人楊篤金於民國102年3月31日死亡,遺有如附 表一所示12筆土地及未辦理保存登記之一層樓房屋1間,業 已辦理繼承登記。被繼承人死亡時法定繼承人共有原告、被 告楊錦鳳、楊雅珺、楊錦梨、楊文盛、楊文足6人,惟兩造 就遺產分割方法迄未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 請分割遺產,並分割方法如附表一所示等語。
㈡對被告楊錦梨所提分割方案沒有意見,並同意以106年土地 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但被告楊錦梨所提分割方案遺產合 計數字有誤,應為新臺幣(下同)15,862,228元。再依被告 楊錦梨所提分割方案,並依被告楊文足所稱願意就原告所提 方案屬被告楊文足部分由被告楊文盛分得,被告楊文足則改 分原列被告楊文盛分得之部分,則補償金額計算及方式,應 為:不動產公告現值為15,862,228元,繼承人6人,每人應 繼分6分之1,以四捨五入計算,每人可得2,643,705元,但 每人分得2,643,705元,總數為15,862,230元,差額部分最 後計算由原告吸收,本分割方案,原告分得土地價值2,580, 300元、被告楊文盛分得土地價值2,759,080元、被告楊文足 分得土地價值2,441,300元、被告楊錦鳳分得土地價值2,437
,682元、被告楊雅珺分得土地價值2,837,736元、被告楊錦 梨分得土地價值2,806,130元。應補償原告63,405元、被告 楊文足202,405元、被告楊錦鳳206,023元,其中被告楊文盛 支付補償金115,375元、被告楊雅珺支付補償金194,031元、 被告楊錦梨支付補償金162,425元,應受補償者總計471,883 元,應付補償金總計471,831元,因計算每人可分得金額時 採四捨五入之故,差額2元由原告吸收,故原告受補償金額 為63,403元。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楊錦鳳部分:
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其曾於第一次言詞辯論 期日到庭表示因為母親即原告仍健在,為感情之連結希望維 持共有等語。
二、被告楊文盛部分: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其曾具狀表示遺產範圍應計入被 繼承人得依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對原告名下之郵局 定期存款100萬元、原告名下門牌金門縣○○鎮○○路0段00 巷00號房屋請求分配一半之部分,再原告起訴狀之分割方案 ,其所分得之土地均為不能使用之土地,且其中坐落金門縣 ○○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964地號)自102年起 至105年之漲幅明顯低於同地段946之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964之1地號),對其不公平等語。
三、被告楊文足部分:
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對被告楊錦梨所提分割方案沒有意見 。對被告楊文盛具狀表示原告分割方案其所分得之土地均為 不能使用之土地,且其中系爭946地號土地自102年起至105 年之漲幅明顯低於系爭946-1地號土地,對其不公平部分, 同意依原告所提分割方案中被告楊文足的部分和被告楊文盛 的部分交換。同意原告及被告楊雅珺、楊錦梨對補償金額計 算及方式之意見等語。
四、被告楊錦梨部分:
㈠土地公告現值應以106年之公告計算。另考量不要因繼承人 共有而細分,故提分割方案如附表二。
㈡同意原告所提補償金額計算及方式,同意於被告楊雅珺補償 被告楊文足之後,被告楊錦梨應付之補償金額支付:被告楊 文足8,374元、原告63,403元、被告楊錦鳳90,648元等語。五、被告楊雅珺部分:
同意楊錦梨所提分割方案。同意原告所提補償金額計算及方 式,同意被告楊雅珺應付之補償金額194,031元支付予被告 楊文足等語。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又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 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分別為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被告楊錦鳳 、楊文盛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實體方面: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有相 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 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 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第1款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 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共有 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 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 ,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①以原物 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 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 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 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亦為民 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第 2項所明定。再按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 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 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 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 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 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 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 ,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 第748號、85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 判決參照)。末按當事人全體就遺產分割方法達成協議者, 除有適用第45條之情形外,法院應斟酌其協議為裁判,家事 事件法第73條第1項亦有明文。
㈡有關本件遺產分割之範圍: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102年3月3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 財產,被繼承人死亡時法定繼承人共有原告、被告楊錦鳳、 楊雅珺、楊錦梨、楊文盛、楊文足等6人等事實,有財政部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被告楊錦 鳳、楊雅珺、楊錦梨、楊文足等人對此亦不爭執,被告楊文 盛固主張原告名下上開定期存款100萬元及房屋應列入被繼 承人與原告間之夫妻剩餘財產,故原告所有之上開存款及房 屋之一半應列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云云,惟按「夫妻未以 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 ,為其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 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 ,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第1項請求權,不 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05條、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楊文盛未舉證被繼承人與原告間另有訂立 夫妻財產制之契約及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有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等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本件之繼承人自不得繼 承被繼承人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至為明確,故被 告楊文盛前開主張容有誤會,不足採信,自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又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被繼承人並未 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就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迄未能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以遺 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如附表一 所示之遺產,自屬於法有據。
㈢有關本件遺產分割之方法:
原告原主張按照如附表一之分割方法欄所載方法予以分割, 惟被告楊錦梨不同意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法,於分割後其與被 告楊錦鳳、楊雅珺三人間按應有部分分別共有,乃就其與被 告楊錦鳳、楊雅珺三人間之部分另提出如附表二之分割方法 ,經被告楊雅珺具狀及當庭表示同意在卷;另因被告楊文盛 曾具狀表示依原告分割方案其所分得之土地均為不能使用之 土地,且其中系爭946地號土地自102年起至105年之漲幅明 顯低於列為被告楊文足分得之系爭946-1地號土地,原告之 分割方案對其不公平等情,被告楊文足亦當庭表示同意依原 告所提分割方案中其與被告楊文盛分得的部分交換等語在卷 ,再到庭之原告、被告楊錦梨、楊雅珺、楊文足均對於有別 於附表一分割方法之上開調整均表示同意,被告楊錦鳳、楊 文盛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是以,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之 分割方法,經就被告楊錦鳳、楊錦梨、楊雅珺間三人之分配
範圍互為調整;就被告楊文足、楊文盛二人之分配範圍互為 交換。並以106年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定補償金額計 算,再依被告楊錦梨、楊雅珺、楊文足就補償金額支付方式 之意見等情,認本件就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照 附表三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最為允當,爰判決如 主文所示。
三、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告、被告之間本可 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 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 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較 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表一:原告起訴書附表一之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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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地段地號 │地│面積(平│持分│公告現值(│ 分割方法 │
│號│ │目│方公尺)│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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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門縣金城鎮城│建│ 0.42 │1/3 │61,000元 │楊錦鳳、楊雅珺、│
│ │北段744地號 │ │ │ │ │楊錦梨按應有部分│
│ │ │ │ │ │ │各1/3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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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門縣金城鎮城│建│ 35.87 │1/3 │61,000元 │楊錦鳳、楊雅珺、│
│ │北段745地號 │ │ │ │ │楊錦梨按應有部分│
│ │ │ │ │ │ │各1/3共有。 │
├─┼───────┼─┼────┼──┼─────┼────────┤
│3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127.24 │全部│ 2,700元 │楊錦鳳、楊雅珺、│
│ │墩段536地號 │ │ │ │ │楊錦梨按應有部分│
│ │ │ │ │ │ │各1/3共有。 │
├─┼───────┼─┼────┼──┼─────┼────────┤
│4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502.31 │全部│ 2,700元 │楊錦鳳、楊雅珺、│
│ │墩段537地號 │ │ │ │ │楊錦梨按應有部分│
│ │ │ │ │ │ │各1/3共有。 │
├─┼───────┼─┼────┼──┼─────┼────────┤
│5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440.18 │全部│ 2,700元 │楊錦鳳、楊雅珺、│
│ │墩段875地號 │ │ │ │ │楊錦梨按應有部分│
│ │ │ │ │ │ │各1/3共有。 │
├─┼───────┼─┼────┼──┼─────┼────────┤
│6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327.08 │全部│ 2,700元 │分歸楊文盛所有。│
│ │墩段964地號 │ │ │ │ │ │
├─┼───────┼─┼────┼──┼─────┼────────┤
│7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145.60 │全部│13,700元 │分歸楊文足所有。│
│ │墩段964之1地號│ │ │ │ │ │
├─┼───────┼─┼────┼──┼─────┼────────┤
│8 │金門縣金寧鄉慈│旱│778.12 │全部│ 2,000元 │分歸楊文盛所有。│
│ │湖段267地號 │ │ │ │ │ │
├─┼───────┼─┼────┼──┼─────┼────────┤
│9 │金門縣金寧鄉慈│旱│353.06 │全部│ 2,000元 │分歸楊文足所有。│
│ │湖段275地號 │ │ │ │ │ │
├─┼───────┼─┼────┼──┼─────┼────────┤
│10│金門縣金寧鄉慈│旱│578.44 │全部│ 2,000元 │楊錦鳳、楊雅珺、│
│ │湖段486地號 │ │ │ │ │楊錦梨按應有部分│
│ │ │ │ │ │ │各1/3共有。 │
├─┼───────┼─┼────┼──┼─────┼────────┤
│11│金門縣金寧鄉湖│旱│183.00 │全部│13,700元 │分歸周慎治所有。│
│ │下村段25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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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金門縣金寧鄉湖│建│232.00 │全部│13,700元 │楊錦鳳、楊雅珺、│
│ │下村段28地號 │ │ │ │ │楊錦梨按應有部分│
│ │ │ │ │ │ │各1/3共有。 │
├─┼───────┼─┼────┼──┼─────┼────────┤
│13│門號金門縣金寧│ │ │ │ │楊錦鳳、楊雅珺、│
│ │鄉湖埔村湖下 │ │ │ │ │楊錦梨按應有部分│
│ │190-1號未登記 │ │ │ │ │各1/3共有。 │
│ │房屋一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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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不動產公告現值為15,636,044元,繼承人6人,每人應繼分1/6,每人│
│ 可得2,606,007元。 │
│ 2.本分割方案,周慎治分得土地價值2,507,100元,楊文盛分得土地價 │
│ 值2,439,356元,楊文足分得土地價值2,700,840元,楊錦鳳、楊雅珺│
│ 、楊雅梨分得土地價值合計2,700,840元,即每人可分得2,662,916 │
│ 元。 │
│ 3.應補償周慎治98,907元,楊文盛166,651元,其中楊文足支付補償金│
│ 94,833元,楊錦鳳、楊雅珺、楊錦梨各支付56,909元。 │
└──────────────────────────────────┘
附表二:被告楊錦梨之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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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地段地號 │地│面積(平│持分│106年公告 │ 分割方法 │
│號│ │目│方公尺)│ │現值(平方│ │
│ │ │ │ │ │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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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門縣金城鎮城│建│0.42 │1 /3│61,000元 │分歸楊錦鳳所有。│
│ │北段744地號 │ │ │ │ │ │
├─┼───────┼─┼────┼──┼─────┼────────┤
│2 │金門縣金城鎮城│建│35.87 │1/3 │61,000元 │分歸楊錦鳳所有。│
│ │北段745地號 │ │ │ │ │ │
├─┼───────┼─┼────┼──┼─────┼────────┤
│3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127.24 │全部│ 2,700元 │分歸楊錦鳳所有。│
│ │墩段536地號 │ │ │ │ │ │
├─┼───────┼─┼────┼──┼─────┼────────┤
│4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502.31 │全部│ 2,700元 │分歸楊錦鳳所有。│
│ │墩段537地號 │ │ │ │ │ │
├─┼───────┼─┼────┼──┼─────┼────────┤
│5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440.18 │全部│ 2,700元 │分歸楊雅珺所有。│
│ │墩段875地號 │ │ │ │ │ │
├─┼───────┼─┼────┼──┼─────┼────────┤
│6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327.08 │全部│ 2,700元 │分歸楊文盛所有。│
│ │墩段964地號 │ │ │ │ │ │
├─┼───────┼─┼────┼──┼─────┼────────┤
│7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145.60 │全部│14,100元 │分歸楊文足所有。│
│ │墩段964之1地號│ │ │ │ │ │
├─┼───────┼─┼────┼──┼─────┼────────┤
│8 │金門縣金寧鄉慈│旱│778.12 │全部│ 2,000元 │分歸楊文盛所有。│
│ │湖段267地號 │ │ │ │ │ │
├─┼───────┼─┼────┼──┼─────┼────────┤
│9 │金門縣金寧鄉慈│旱│353.06 │全部│ 2,000元 │分歸楊文足所有。│
│ │湖段275地號 │ │ │ │ │ │
├─┼───────┼─┼────┼──┼─────┼────────┤
│10│金門縣金寧鄉慈│旱│578.44 │全部│ 2,000元 │分歸楊錦梨所有。│
│ │湖段486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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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金門縣金寧鄉湖│旱│183.00 │全部│14,100元 │分歸周慎治所有。│
│ │下村段25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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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金門縣金寧鄉湖│建│ 232.00 │全部│14,100元 │分歸楊雅珺、楊錦│
│ │下村段28地號 │ │ │ │ │梨各1/2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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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門牌金門縣金寧│ │ │ │ │分歸楊雅珺、楊錦│
│ │鄉湖埔村湖下 │ │ │ │ │梨各1/2共有。 │
│ │190-1未為登記 │ │ │ │ │ │
│ │房屋一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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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不動產公告現值為15,860,284元,繼承人6人,每人應繼分1/6,每人│
│ 可得2,643,381元。 │
│ 2.本分割方案,周慎治分得土地價值2,580,300元,楊文盛分得土地價 │
│ 值2,441,300元,楊文足分得土地價值2,759,080元,楊錦鳳分得土地│
│ 價值2,437,682元、楊雅珺分得土地價值2,837,736元、楊雅梨分得土│
│ 地價值2,806,130元。 │
│ 3.應補償周慎治63,081元,楊文盛202,081元,楊錦鳳205,699元,其 │
│ 中楊文足支付補償金115,699元,楊雅珺支付補償金194,355元、楊錦│
│ 梨支付補償金162,749元。 │
└──────────────────────────────────┘
附表三:本院就被繼承人楊篤金之遺產所定之分割方法┌─┬───────┬─┬────┬──┬─────┬────────┐
│編│土地地號暨門牌│地│面積(平│權利│106年公告 │分割方法 │
│號│號碼 │目│方公尺)│範圍│現值(平方│(取得之人) │
│ │ │ │ │ │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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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門縣金城鎮城│建│0.42 │1 /3│61,000元 │楊錦鳳取得。 │
│ │北段744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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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門縣金城鎮城│建│35.87 │1/3 │61,000元 │楊錦鳳取得。 │
│ │北段745地號 │ │ │ │ │ │
├─┼───────┼─┼────┼──┼─────┼────────┤
│3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127.24 │全部│ 2,700元 │楊錦鳳取得。 │
│ │墩段536地號 │ │ │ │ │ │
├─┼───────┼─┼────┼──┼─────┼────────┤
│4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502.31 │全部│ 2,700元 │楊錦鳳取得。 │
│ │墩段537地號 │ │ │ │ │ │
├─┼───────┼─┼────┼──┼─────┼────────┤
│5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440.18 │全部│ 2,700元 │楊雅珺取得。 │
│ │墩段875地號 │ │ │ │ │ │
├─┼───────┼─┼────┼──┼─────┼────────┤
│6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327.08 │全部│ 2,700元 │楊文足取得。 │
│ │墩段964地號 │ │ │ │ │ │
├─┼───────┼─┼────┼──┼─────┼────────┤
│7 │金門縣金寧鄉煙│旱│145.60 │全部│14,100元 │楊文盛取得。 │
│ │墩段964之1地號│ │ │ │ │ │
├─┼───────┼─┼────┼──┼─────┼────────┤
│8 │金門縣金寧鄉慈│旱│778.12 │全部│ 2,000元 │楊文足取得。 │
│ │湖段267地號 │ │ │ │ │ │
├─┼───────┼─┼────┼──┼─────┼────────┤
│9 │金門縣金寧鄉慈│旱│353.06 │全部│ 2,000元 │楊文盛取得。 │
│ │湖段275地號 │ │ │ │ │ │
├─┼───────┼─┼────┼──┼─────┼────────┤
│10│金門縣金寧鄉慈│旱│578.44 │全部│ 2,000元 │楊錦梨取得。 │
│ │湖段486地號 │ │ │ │ │ │
├─┼───────┼─┼────┼──┼─────┼────────┤
│11│金門縣金寧鄉湖│旱│183.00 │全部│14,100元 │周慎治取得。 │
│ │下村段25地號 │ │ │ │ │ │
├─┼───────┼─┼────┼──┼─────┼────────┤
│12│金門縣金寧鄉湖│建│ 232.00 │全部│14,100元 │由楊雅珺、楊錦梨│
│ │下村段28地號 │ │ │ │ │取得,並按各2分 │
│ │ │ │ │ │ │之1比例保持分別 │
│ │ │ │ │ │ │共有。 │
├─┼───────┼─┼────┼──┼─────┼────────┤
│13│金門縣金寧鄉湖│ │ │ │核定價值 │由楊雅珺、楊錦梨│
│ │埔村湖下190-1 │ │ │ │27,300元 │取得,並按各2分 │
│ │號登記房屋一間│ │ │ │ │之1比例保持分別 │
│ │ │ │ │ │ │共有。 │
├─┴───────┴─┴────┴──┴─────┴────────┤
│說明:1.不動產公告現值為15,862,228元,繼承人6人,每人應繼分1/6,每人│
│ 可得2,643,705元。 │
│ 2.本分割方案,周慎治分得土地價值2,580,300元、楊文盛分得土地價 │
│ 值2,759,080元、楊文足分得土地價值2,441,300元、楊錦鳳分得土地│
│ 價值2,437,682元、楊雅珺分得土地價值2,837,736元、楊雅梨分得土│
│ 地價值2,806,130元。 │
│ 3.應補償周慎治63,403元、楊文足202,405元、楊錦鳳206,023元,其中│
│ 楊文盛支付補償金115,375元、楊雅珺支付補償金194,031元、楊錦梨│
│ 支付補償金162,425元。 │
│ ⒋上列⒊補償金支付方式: │
│ ⑴楊雅珺應支付楊文足194,031元。 │
│ ⑵楊錦梨應支付楊文足8,374元。 │
│ ⑶楊錦梨應支付周慎治63,403元。 │
│ ⑷楊錦梨應支付楊錦鳳90,648元。 │
│ ⑸楊文盛應支付楊錦鳳115,3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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