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43號
KMDV,106,司聲,43,2017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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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華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移明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 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 ,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始得依民事訴訟法關於公示送達之規 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清算完結,有關聲請人對相對 人取得之債權業於106年8月11日讓予第三人經濟部,聲請人 乃依法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情事,並向相對人設籍地址金門 縣○○鎮○○里○○00號,寄發台北北門郵局第3234號存證 信函,惟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相對人之102年度國稅 局財產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06年9月6日寄發之台北北門郵局第323 4號存證信函,其上所載之相對人地址,係依據相對人之102 年度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清單上載之地址,惟該地址並非相 對人現所設籍之地址,且相對人係於105年1月18日即遷入現 設籍地,有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 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尚難認聲請人有非因自己之過 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及相對人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無 法送達等情事,從而,本件聲請即非為適法,應予駁回。另 ,聲請人並無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 幣1,000元,亦有法定聲請程式之不備,附帶說明。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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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