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21號
KMDV,106,司促,1421,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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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俊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伍仟陸佰叁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俊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06年10月29日止累計195,635元正未給付,其中184,
  182元為消費款;10,253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俊碩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84182│     │0月3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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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