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03號
KMDV,106,司促,1403,2017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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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庭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伍佰零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合計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庭蜜於民國104年01月0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
  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
  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遲延利息。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
  費記帳合計189,50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
  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6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
  按月付違約金。釋明文件:信用卡帳務明細、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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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