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79號
KMDV,106,司促,1279,20171102,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7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沈士琦
債 務 人 陳海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玖萬玖仟貳佰參拾捌元,及其中參萬元自民
  國106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