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91號
KMDV,106,司促,1191,2017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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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1號
債 權 人 蘇炫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生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調解經當 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第416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生瑤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聲請 意旨為其持有本院101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號調解筆錄正本, 債務人並未履行上開調解筆錄內容之賠償,聲請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等云云。惟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所主張 之事實,業經兩造於本院依民事訴訟法調解成立,與民事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 命令,顯非適法,應予駁回。又債務人不履行調解筆錄之內 容,債權人得逕持上開調解筆錄正本向有管轄權之執行法院 聲請強制執行,無庸再聲請支付命令,併予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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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