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9號
KMDM,106,訴,9,2017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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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銘
指定辯護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
偵字第25、101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5、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同案被告陳俊宇、許忠明係獄友關係,被 告陳俊宇因沉迷網路簽賭積欠賭債、經營新城電子遊戲場虧 空公司款項亟思用錢,竟與被告許忠明意圖不法所有及供行 使之用,共同基於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詐欺 及偽造印章之犯意,自民國105年9月間起謀議、策劃偽造金 門縣政府 106年春節家戶配售酒提貨單(下稱提酒券),由 被告許忠明負責於臺灣地區偽造提酒券並偽造金門縣各鄉鎮 地區村里長之職名章,以供日後於偽造提酒券「村里長經手 章」欄位上蓋印,被告陳俊宇則於金門地區負責收集提酒券 正本作樣本,供被告許忠明偽造前述提酒券暨職名章時得以 比對、稽核,被告陳俊宇並負責於金門、臺灣等地招攬被告 陳權益蘇育慶許進吉陳建銘洪萱旻陳成國、楊鎮 瑋、林佳誠歐陽鴻洪棚棟許祥奇許富珵等人加入, 指揮渠等為如下分工:被告蘇育慶負責至高雄領取偽造之提 酒券半成品、被告陳權益負責至臺中與被告許忠明碰面拿取 偽造之金門縣各鄉鎮地區村里長職名章、被告洪萱旻負責收 集提酒券正本以供被告陳俊宇檢視渠等偽造之金門縣各鄉鎮 地區村里長職名章是否與提酒券正本上用印款式相符,被告 陳權益蘇育慶許進吉陳建銘洪萱旻陳成國、楊鎮 瑋、林佳誠歐陽鴻洪棚棟許祥奇許富珵等12人,俟 偽造提酒券印製完成,須負責於偽造提酒券半成品上蓋印金 門縣各鄉鎮地區村里長職名章並對外販售偽造提酒券。被告 陳權益蘇育慶洪萱旻許進吉陳成國楊鎮瑋、林佳 誠、歐陽鴻洪棚棟陳建銘許祥奇許富珵等12人,則 分別意圖不法所有及供行使之用,與被告陳俊宇、許忠明共 同基於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及偽造印章 之犯意,為下述行為:
㈠105年12月26日上午8時許,被告陳俊宇在金門縣○○鎮○○ 路00巷0弄00號3樓租屋處(下稱 3樓租屋處)交付現金新臺 幣(下同) 1萬6000元予被告許進吉,指示被告許進吉至金



門縣金寧鄉下埔下某處,向不知情之酒商購買提酒券正本 2 張,被告許進吉依指示買畢旋交予被告陳俊宇。被告陳俊宇 於同日上午10、11時許,在3樓租屋處,將提酒券正本2張、 王八機 1支(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交予被告蘇育慶,指 示被告蘇育慶前往高雄市將提酒券正本 2張交予被告陳俊宇 指定之人,俟提酒券印製完成,被告陳俊宇指定之人會與被 告蘇育慶聯繫,被告蘇育慶再至指定地點拿取偽造之提酒券 返回金門,被告陳俊宇並應允被告蘇育慶給付 1萬5000元作 為往返高雄、金門之酬勞,且指示被告許進吉負責接送被告 蘇育慶往返金門尚義機場與 3樓租屋處。被告蘇育慶依指示 於同日下午 1時30分許,搭乘遠東航空班機抵達高雄,開啟 前述王八機與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中人」之成年男子 聯繫並依「中人」之指示,轉乘計程車至高雄市小港區宏平 路與沿海一路交叉口之麥當勞速食餐廳,於同日下午 2時許 ,在前述麥當勞餐廳門口,將提酒券正本 2張交付予「中人 」,「中人」於收受後至同年12月29日間,在不詳地點印製 偽造之提酒券半成品1萬餘張。嗣於同年12月29日下午3時許 ,被告陳俊宇電知被告蘇育慶提酒券已印製完成,指示被告 蘇育慶於翌(30)日前往前述麥當勞領取。被告蘇育慶於同 年12月30日中午12時許,與綽號「中人」之男子於前述麥當 勞餐廳門口碰面,由「中人」將已印有偽造金門酒廠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酒公司)鋼印、梅花圖案螢光油墨章、 惟尚未蓋金門縣各鄉鎮地區村里長印章之偽造提酒券半成品 1 萬餘張,以A4紙箱密封交付被告蘇育慶,被告蘇育慶取得 後旋搭乘同日下午之遠東航空班機返回金門,並由被告許進 吉以機車搭載,將該箱偽造之提酒券半成品攜回 3樓租屋處 。
㈡被告陳俊宇又於105年12月27日晚上6時許,於金門縣○○鎮 ○○路000○000號 1樓之統一便利商店○○門市,訂購同年 12月30日、往返金門、臺中機票 2張交予被告陳權益,指示 被告陳權益於上開日期至臺中拿取偽造之金門縣各鄉鎮地區 村里長職名章。被告陳權益於 105年12月30日上午11時40分 ,搭乘遠東航空班機前往臺中市清泉崗航空站,於同日中午 12時30分許,在臺中市清泉崗航空站國內線入境旅客大廳與 被告許忠明會合,由被告許忠明交付其於不詳時、地偽造之 金門縣各鄉鎮地區村里長職名章:東門里蔡祥坤、西門里楊 雨川、南門里楊耀芸、新市里吳志成、盤山村翁明海古寧李朝金、何斗里陳金德、新湖里陳文顧安美蔡輝進、 榜林村楊龍傳、賢庵里盧志嶢、珠沙里歐贊隊、湖埔村楊振 嵩等13枚予被告陳權益,被告陳權益收受後旋搭乘同日下午



2時40分之遠東航空飛機返抵金門。
㈢至105年12月30日下午4時許,被告陳權益蘇育慶分別將偽 造之金門縣各鄉鎮地區村里長職名章、偽造之提酒券半成品 攜回 3樓租屋處,當場由被告陳俊宇指揮分工,被告陳權益洪萱旻許進吉蘇育慶許富珵陳成國楊鎮瑋、洪 棚棟、林佳誠歐陽鴻許祥奇陳建銘等12人均戴上被告 陳俊宇事先委由被告洪萱旻購買之塑膠手套,檢視偽造之提 酒券半成品品質並將劣質品捨棄,僅留存約6000餘張品質良 好之偽造提酒券半成品,並分工於6000餘張偽造提酒券半成 品上「村里長經手章」欄位蓋金門縣各鄉鎮地區村里長職名 章,蓋好後、打散交還給被告陳俊宇,由被告陳俊宇以每40 張為一綑、以橡皮筋分裝好,準備於翌(31)日行使之。同 日晚上 7時許,被告陳俊宇並另指示被告洪棚棟外出購買白 膠,供渠等翌(31)日外出販售前塗抹於雙手上,藉此避免 指紋轉印於偽造提酒券上,被告洪棚棟依照指示購買後交予 被告許進吉帶回3樓租屋處,準備於翌日使用。 ㈣105年12月31日下午4時許,經被告陳俊宇確認金酒公司寧山 配售中心供民眾以提酒券正本換取配售酒作業已結束後,聚 集被告陳權益洪萱旻許進吉蘇育慶許富珵陳成國楊鎮瑋洪棚棟林佳誠許祥奇陳建銘歐陽鴻等12 人於3樓租屋處,由被告陳俊宇指示每人至少領取3本即 120 張偽造提酒券出外販售,並約定每賣出 1張偽造之提酒券, 被告陳建銘許祥奇 2人可分得3000元作為報酬,其餘每人 可分得售價之一半作為酬勞,被告陳俊宇則待在 3樓租屋處 ,負責將每人領取之偽造提酒券張數作登記,並收集每人出 外販售後所得之現金,每人於外出販售前,尚須於雙手上塗 抹白膠以防指紋轉印於偽造之提酒券上。被告陳權益、洪萱 旻、許進吉蘇育慶許富珵陳成國楊鎮瑋洪棚棟林佳誠許祥奇陳建銘歐陽鴻等12人依被告陳俊宇之指 示,接續前揭詐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各自拿取如 下之偽造提酒券張數:被告林佳誠200張、被告許進吉200張 、被告楊鎮瑋120張、被告陳成國120張、被告陳權益 120張 、被告蘇育慶120張、被告許祥奇120張、被告許富珵 120張 、被告洪棚棟120張、被告歐陽鴻20張、被告洪萱旻120張、 被告陳建銘 120張,並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向附表一所示 之被害人販售偽造提酒券得逞。被告陳俊宇在 3樓租屋處收 集被告陳權益等12人販售偽造提酒券所得現金約300、400萬 元,並分配如下報酬:被告林佳誠3萬元、被告許進吉6萬16 00元、被告楊鎮瑋2萬元、被告許富珵3萬5000元、被告陳成 國 3萬元、被告歐陽鴻3萬元、被告蘇育慶2萬7500元、被告



許祥奇10萬元、被告陳建銘10萬6000元、被告洪棚棟20萬元 、被告洪萱旻72萬4000元。至同日晚上 7時許,被告陳俊宇 將販售假酒券所得贓款 200多萬元以及剩餘未售出之偽造提 酒券攜離 3樓租屋處,由被告許富珵搭載被告陳俊宇先至金 門縣○○鎮○○路 000巷00號○○電子遊戲場,被告陳俊宇 將販售偽造提酒券所得之部分贓款 180萬元交予不知情之案 外人林子嚴李威樟林子敖作為償債之用,其後再持其餘 贓款至金門尚義機場搭乘飛機逃逸臺灣本島。因認被告陳建 銘涉犯刑法第 201條第1、2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 217條第1項之偽造、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偽造印章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被告陳建銘業於106年8月19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 被告陳建銘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 明,爰就其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莉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一:被害人清單、受騙張數、損失金額暨被告等人販售偽造 提酒券時間、地點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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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特產行名稱│販售者│犯罪時間、地點 │扣案張數│ 購入金額 │ 受損金額 │ 備 註 │
│ │ │負責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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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詹雅惠大興特產行陳權益│105年12月31日下午 │ 3張│ 23,100元│ 23,100元│每張7,700元 │
│ │ │楊珮玲 │、林佳│5、6時許,陳權益、│ │ │ │ │
│ │ │ │誠 │林佳誠2人一同至金 │ │ │ │ │




│ │ │ │ │城鎮莒光路1段29號 │ │ │ │ │
│ │ │ │ │店內出售假提酒券3 │ │ │ │ │
│ │ │ │ │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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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許天水│自營商 │楊榮霞│105年12月31日17時 │ 27張│(1)210,600元│ 241,800元│每張7,800元 │
│ │ │ │、不知│30分許,妻洪金羨在│ 4張│(2) 31,200元│ │ │
│ │ │ │名男子│金城鎮西南門里公所│ │ │ │ │
│ │ │ │ │向楊榮霞收購假提酒│ │ │ │ │
│ │ │ │ │券30張(其中27張為│ │ │ │ │
│ │ │ │ │假提酒券)。 │ │ │ │ │
│ │ │ │ │105年12月31日下午 │ │ │ │ │
│ │ │ │ │某時許,許天水在金│ │ │ │ │
│ │ │ │ │城鎮西南門里公所前│ │ │ │ │
│ │ │ │ │,向真實姓名、年籍│ │ │ │ │
│ │ │ │ │不詳之成年男子收購│ │ │ │ │
│ │ │ │ │假提酒券4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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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翁淑麗│統儷特產行│陳成國│105年12月31日下午 │ 54張│ 421,200元│ 421,200元│每張7,800元 │
│ │ │李清旋 │13張 │4、5時許,在金城鎮│ │ │ │ │
│ │ │ │蘇育慶│西南門里公所前,向│ │ │ │ │
│ │ │ │21張 │數名年輕男子先後收│ │ │ │ │
│ │ │ │楊鎮瑋│購13張、21張、20張│ │ │ │ │
│ │ │ │10張 │假提酒券,合計54張│ │ │ │ │
│ │ │ │許富珵│。 │ │ │ │ │
│ │ │ │10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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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辛亞敏│名屋特產行│陳建銘│105年12月31日下午 │ 21張│ 161,700元│ 161,700元│每張7,700元 │
│ │ │(現更名為│(斷臂│4、5時許,陳建銘至│ │ │ │ │
│ │ │仁傑商店)│) │金城鎮民族路124號 │ │ │ │ │
│ │ │陳金枝 │ │店內出售假提酒券21│ │ │ │ │
│ │ │ │ │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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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陳媽愛│名屋特產行│蘇育慶│105年12月31日下午 │ 0張│ 0元 │ 0元│每張7,600元 │
│ │(關係 │(現更名為│ │4、5時許,在東門里│(未扣案│ │ │ │
│ │人) │仁傑商店)│ │長辦公室前,向蘇育│) │ │ │ │
│ │ │陳金枝 │ │慶收購18張假提酒券│ │ │ │ │
│ │ │ │ │,轉交由關係人楊榮│ │ │ │ │
│ │ │ │ │霞、告訴人吳秀珠代│ │ │ │ │
│ │ │ │ │為販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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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張志強金展特產行│洪棚棟│105年12月31日下午 │ 40張│ 310,000元│ 310,000元│每張7,750元 │
│ │ │張志強 │ │4、5時許,洪棚棟至│ │ │ │ │
│ │ │ │ │金城鎮莒光路1段27 │ │ │ │ │
│ │ │ │ │號店內出售假提酒券│ │ │ │ │
│ │ │ │ │40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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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林永樂裕凱特產行洪棚棟│105年12月31日下午 │ 0張│(1)308,000元│ 61,600元│每張7,700元 │
│ │ │林永樂 │ 40張│4至6時許,洪棚棟、│(備註: │(2) 6,1600元│ │洪棚棟於106年1月1日 │
│ │ │ │許進吉許進吉2人,先後至 │扣案0張 │ │ │11時30分許,歸還308,│
│ │ │ │ 8張│金城鎮民生路9-14號│ )│ │ │000元換回40張假提酒 │
│ │ │ │ │店內分別出售假提酒│ 8張│ │ │券,40張假提酒券由洪│
│ │ │ │ │券40張、8張。 │ │ │ │棚棟交付警方(即編號│
│ │ │ │ │ │ │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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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蔡遠鵬│金益特產行│洪萱旻│105年12月31日下午 │ 40張│(1)312,000元│ 616,200元│每張7,800元 │
│ │ │蔡遠鵬 │40張 │3時30分許、5時許,│ 39張│(2)304,200元│ │經送驗後,查知有1張 │
│ │ │ │許祥奇│在金城鎮西南門里公│ │ │ │真提酒券 │
│ │ │ │40張 │所,向洪萱旻及許祥│ │ │ │ │
│ │ │ │ │奇2人各收購40張提 │ │ │ │ │
│ │ │ │ │酒券,合計80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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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洪水賀│宏源特產行│許祥奇│105年12月31日17時 │ 42張│ 323,400元│ 323,400元│每張7,700元 │
│ │ │洪水賀 │ │40分許,許祥奇至金│ │(5張送中央印│ │ │
│ │ │ │ │城鎮莒光路1段11號 │ │製廠鑑驗) │ │ │
│ │ │ │ │店內出售假提酒券42│ │ │ │ │
│ │ │ │ │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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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楊榮霞│兼職買賣家│許祥奇│105年12月31日下午 │ 0│ 154,000元│ 0│每張7,700元 │
│ │(關係 │配酒 │、陳媽│4、5時許,在金城鎮│ │ │ │購入30張均已轉賣許天│
│ │人) │ │愛 │東門里長辦公室前,│ │ │ │水妻洪金羨(30張真券 │
│ │ │ │ │向許祥奇收購假提酒│ │ │ │,其中27張假券) │
│ │ │ │ │券20張,連同陳媽愛│ │ │ │ │
│ │ │ │ │轉交代為販售之假提│ │ │ │ │
│ │ │ │ │酒券10張,均在同日│ │ │ │ │
│ │ │ │ │下午5、6時許,於西│ │ │ │ │
│ │ │ │ │南門里公所前販售予│ │ │ │ │
│ │ │ │ │洪金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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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吳秀珠阿珠服飾行│陳成國│105年12月31日下午 │ 24張│ 201,200元│ 201,200元│每張7,700元 │
│ │ │吳秀珠 │ │4時許,在金城鎮東 │ │ │ │陳媽愛委託出售假提酒│




│ │ │ │ │門里長辦公室前,向│ │ │ │券10張部分,已當場給│
│ │ │ │ │陳成國收購假提酒券│ │ │ │78,000元予陳媽愛。 │
│ │ │ │ │16張,連同陳媽愛委│ │ │ │ │
│ │ │ │ │託販售之假提酒券8 │ │ │ │ │
│ │ │ │ │張,均於同日轉售予│ │ │ │ │
│ │ │ │ │其嬸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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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李克智│統儷特產行│陳成國│105年12月31日下午 │ 40張│(1)171,600元│ 312,000元│每張7,800元 │
│ │ │李清旋 │ 22張│4、5時許,在金城鎮│ │(2)140,400元│ │ │
│ │ │ │鄭閎縢│西南門里公所,向陳│ │ │ │ │
│ │ │ │ 18張│成國、鄭閎縢2人各 │ │ │ │ │
│ │ │ │ │收購假提酒券22張、│ │ │ │ │
│ │ │ │ │18張,合計40張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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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許明柑金宏興特產│許祥奇│105年12月31日下午 │ 10張│ 77,000元 │ 77,000元│每張7,700元 │
│ │ │行 │ │5時許,在金城鎮東 │ │ │ │ │
│ │ │許明柑 │ │門里長辦公室前,許│ │ │ │ │
│ │ │ │ │祥奇向許明柑販售假│ │ │ │ │
│ │ │ │ │提酒券10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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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李莊美│順玉特產行│林佳誠│105年12月31日下午 │ 8張 │ 61,600元│ 61,600元 │每張7,700元 │
│ │玉 │李莊美玉 │ │5、6時許,林佳誠至│ │ │ │ │
│ │ │ │ │金城鎮莒光路1段25 │ │ │ │ │
│ │ │ │ │號店內出售假提酒券│ │ │ │ │
│ │ │ │ │8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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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楊素華│兼職買賣酒│不知名│105年12月31日之某 │ 4張│ 31,200元 │31,200元 │每張7,800元 │
│ │ │ │男子 │時許,在金城鎮西南│ │ │ │ │
│ │ │ │ │門里公所前,向真實│ │ │ │ │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 │ │ │
│ │ │ │ │年男子收購假提酒券│ │ │ │ │
│ │ │ │ │4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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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李佳玟│玖順商行 │陳建銘│105年12月31日下午 │ 31張│ 240,250元 │240,250元 │每張7,750元 │
│ │李維墉│李進傑 │ │5時許,陳建銘至金 │ │ │ │ │
│ │ │ │ │寧鄉環島西路2段91 │ │ │ │ │
│ │ │ │ │巷6號店內,向李維 │ │ │ │ │
│ │ │ │ │墉出售假提酒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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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莊秀綢│美蘭馨商店歐陽鴻│105年12月31日下午 │ 8張 │ 61,600元 │ 61,600元 │每張7,700元 │
│ │ │周永春 │ │5時50分許,歐陽鴻 │ │ │ │ │
│ │ │ │ │至金湖鎮復興路77號│ │ │ │ │
│ │ │ │ │店內出售假提酒券8 │ │ │ │ │
│ │ │ │ │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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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李贊傳金海鷗商店許進吉│105年12月31日下午 │ 8張 │ 61,600元 │ 61,600元│每張7,700元 │
│ │ │陳素珍 │ │4、5時許,許進吉至│ │ │ │ │
│ │ │ │ │金湖鎮復興路55號店│ │ │ │ │
│ │ │ │ │內出售假提酒券8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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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姜品妤金海鷗商店蘇育慶│105年12月31日下午 │ 10張│ 77,500元 │77,500元 │每張7,750元 │
│ │李志鴻│陳素珍 │ │9時50分許,蘇育慶 │ │ │ │ │
│ │ │ │ │至金湖鎮復興路55號│ │ │ │ │
│ │ │ │ │店內,向姜品妤出售│ │ │ │ │
│ │ │ │ │假提酒券10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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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林紅梅維興商行洪萱旻│105年12月31日下午 │ 0│ 0│ 0│每張7,800元 │
│ │ │林紅梅 │ │7、8時許,洪萱旻至│ │ │ │洪瑄旻已退回24萬9600│
│ │ │ │ │金沙鎮成功路31號店│ │ │ │元。 │
│ │ │ │ │內出售提酒券40張,│ │ │ │ │
│ │ │ │ │其中32張係假提酒券│ │ │ │ │
│ │ │ │ │;嗣林紅梅於106年1│ │ │ │ │
│ │ │ │ │月1日前往之金城鎮 │ │ │ │ │
│ │ │ │ │中興路「新和裕商行│ │ │ │ │
│ │ │ │ │」理論,洪萱旻退還│ │ │ │ │
│ │ │ │ │24萬960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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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翁嘉昌永勝商行洪萱旻│105年12月31日下午 │ 0│ 312,000元 │ 0│每張7,800元 │
│ │ │翁嘉昌 │ │5、6時許,洪萱旻至│ │ │ │洪萱旻父親洪榮華以32│
│ │ │ │ │金寧鄉頂堡郵局出售│ │ │ │張真提酒券換回32張假│
│ │ │ │ │提酒券40張(32張假 │ │ │ │券。 │
│ │ │ │ │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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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李克樹宏翊商行 │不知名│105年12月31日下午 │ 10張│ 77,000元│ 77,000元 │每張7,700元 │
│ │ │李克樹 │男子 │5時許,在金城鎮賢 │ │ │ │ │
│ │ │ │ │厝村公所前,由真實│ │ │ │ │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 │ │ │
│ │ │ │ │年男子向李克樹出售│ │ │ │ │




│ │ │ │ │假提酒券10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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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查扣合計555張偽造提酒券 │損失金額合計335萬9950元 │ │
│ │ │ │ │(另案被告林家麒假冒被害人報│ │ │
│ │ │ │ │案並提出偽造提酒券22張部分,│ │ │
│ │ │ │ │另行偵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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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