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鳳金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對坐落連江縣○○鄉○○
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等語。經查,依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其起訴時公告
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32元,故原告起訴時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324,746元(即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
尺932元×面積共348.44平方公尺),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