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銀官、李銀俤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
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對坐落連江縣
○○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
權不存在等語。經查,依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其起
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54元,故原告
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10,607元(即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954元×面積共115.84平方公尺),是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