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雪金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對坐落連江縣○○鄉○
○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5分之3,面積242.9
16平方公尺之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語。經查,依系爭
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其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
尺新臺幣(下同)1,200元,故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91
,499元(即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00元×面積共
242.916平方公尺),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曹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