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6年度,489號
CCEV,106,潮補,489,201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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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89號
原   告 李菽容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仲亨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羅仲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720元,應繳
  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2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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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