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71號
原 告 古連佳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法扶)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春枝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440元【(占
用面積(49㎡+43㎡+11㎡)×公告現值480 元/ 平方公尺=49
,4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潮救字第3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
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