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6年度,471號
CCEV,106,潮補,471,201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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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71號
原   告 古連佳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法扶)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春枝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440元【(占
用面積(49㎡+43㎡+11㎡)×公告現值480 元/ 平方公尺=49
,4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潮救字第3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
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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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