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39號
原 告 楊卓宜
被 告 楊淇翔
被 告 楊榮明
被 告 楊秀珠
被 告 楊朝家
被 告 楊吳瑞草
被 告 楊朝清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秀琴
被 告 楊承昊
訴訟代理人 楊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6年12月8日上午10時整,兩造應
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