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潮簡字第28號原 告 洪水坤訴訟代理人 蘇秋麗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被 告 洪嘉鴻被 告 洪進定被 告 洪文雄被 告 洪進發被 告 洪志坤被 告 洪至甫前列五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洪全發人被 告 洪光輝被 告 洪國良被 告 田洪冷仔(洪楓之繼承人)被 告 洪文成(洪楓之繼承人)被 告 洪金樹(洪楓之繼承人)被 告 陳洪靖純(洪楓之繼承人)被 告 陳洪仙桃(洪楓之繼承人)被 告 洪安宗(洪楓之繼承人)被 告 黃洪寶玉(洪楓之繼承人)被 告 洪玉章(洪楓之繼承人)被 告 洪福財(洪楓之繼承人)被 告 洪淑珠(洪楓之繼承人)被 告 洪鈺涵(洪楓之繼承人)被 告 洪春典(洪楓之繼承人)被 告 洪文秀(洪楓之繼承人)被 告 陳洪秀玲(洪楓之繼承人)被 告 洪國雄(洪楓之繼承人)被 告 洪銘文(洪楓之繼承人)被 告 洪慶輝(洪楓之繼承人)被 告 洪銘華(洪楓之繼承人)被 告 洪安全(洪楓之繼承人)被 告 洪文全(洪楓之繼承人)被 告 林洪美珍(洪楓之繼承人)被 告 王洪阿秀(洪楓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就本院106年11月17日所為之106年度潮簡字第28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應補充:「編號G部分面積五九點三六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理 由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 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 項定 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潮簡字第28號判決,就本件合 併分割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原告分得附 圖方案一所示編號G部分土地面積59.36平方公尺部分,於判 決主文有所遺漏,爰聲請補充判決等語,經查,本院上開判 決確屬脫漏,原告已聲請補充判決,爰依首揭規定,補充判 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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