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訴字第3號
原 告 謝文能
被 告 謝朝藤
訴訟代理人 謝武松
被 告 謝耀村
謝耀春
被 告 昌金葉
劉峰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奕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7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