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6年度,428號
SDEV,106,沙簡,428,2017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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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428號
原   告 王汝傑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 律師
被   告 王汝斌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9日15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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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