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428號原 告 王汝傑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 律師被 告 王汝斌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9日15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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