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6年度,378號
SDEV,106,沙簡,378,201711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378號
原   告 陳憲格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
原告與被告郭振義等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2242元「計算式:
  34.17平方公尺(地政機關實際測量占用面積)×22600元/平
  方公尺(被占用土地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7224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原告僅繳1000元,尚應補繳
  7480元。
二、提出被告郭振義、呂振順、紀春梅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