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勞簡字,106年度,7號
SDEV,106,沙勞簡,7,20171128,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政豐農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英舒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符家豪間因106年度沙勞簡字
第7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
列事項: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
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
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其上
訴利益之金額為何),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又上訴人如係
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5,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
;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
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1/1頁


參考資料
政豐農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