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06年度,631號
SDEM,106,沙簡,631,2017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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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63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緯瑝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
字第147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緯瑝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 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罰金數額已提高30倍為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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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