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6年度,682號
CDEV,106,橋補,682,2017112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682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丞鑫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03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1/1頁


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