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6年度,652號
CDEV,106,橋補,652,201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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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652號
原   告 宗茂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素貞
被   告 巨欣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芳
被   告 李佩芳即利欣企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87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表明請求金額之計算依據(
   含數學計算式)及請求權基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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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欣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茂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